法律关于父母家庭教育职责的三个层次
■苑宁宁
明确家庭教育是父母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
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为了落实父母这一基本义务,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出了全面性安排,并将监护职责分为抚养、教育、保护三项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对监护职责予以了进一步的细化,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其中有很多要求都属于实施家庭教育的范畴,比如第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第十七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等。可见,实施家庭教育是父母依法全面履行监护的重要内容。
大量的案例和数据已经表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谐的家庭关系,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有着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正所谓,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当前我国已经逐渐面临少子化的情况,近日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了1978年以来的新低。一方面,通过各种措施提升适龄人员的生育意愿,促进出生率增长,另一方面,也要把这些出生的未成年人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从这种角度出发,父母实施科学、良好的家庭教育,直接关系着对国家和社会未来发展生力军的培养。
可见,落实父母家庭教育的职责,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意识,提高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水平,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基础保障,而且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国家应当既要监督家庭教育的实施状况,更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和公共服务,支持、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充分发挥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性和自主性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负有主体责任。为夯实这一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家庭教育,以保障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突出家庭教育的不可或缺性。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重在从五个方面教孩子如何做人,从养成良好习惯开始,使他们养成好品行、好身体、好人格,逐步培养与自己、与他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能力。这说明,家庭教育不应当片面地聚焦于本应该在学校接受的文化知识学习,父母要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纠正重智轻德、重知轻能等现象,切实消除学校减负、家长增负,不问兴趣、盲目报班,不做“虎妈”“狼爸”。其次,家长实施家庭教育应当更加积极主动自觉。不仅要树立责任意识,更要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积极沟通合作,保持开放心态,注重家庭建设和良好家风传承,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并非是体制性教育,没有统而划一的标准,更加注重个体差异,强调未成年人的自然、充分、个性发展。这就要求各方都应当充分尊重家庭教育中父母的自主权,给予最大程度的尊重,不应予以不适当的干预。
首先,从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角度来说,必须坚持为家长服务、提供支持的观念,尊重家长意愿,坚持需求导向,用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指导服务吸引家长、影响家长。
其次,对家庭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作出引导性规定,充分发挥社会法的建设性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开展家庭教育的六方面内容指引:培养孩子的家国情怀、品德法治意识、探索创新精神、身体健康发展、心理健康与安全自护能力、劳动观念与生活自理能力。每个父母实施家庭教育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有所侧重,但这六个方面内容是基本的,是带有共性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可供父母使用的多种家庭教育方法。经理论和实践检验,这些家庭教育方法不仅符合家庭教育规律,有用好用,而且也是针对这些年家庭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规定的。比如,针对一手交教育机构、一手交祖辈的“双脱手”现象突出,法律提倡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针对家庭教育方面父亲“缺位”严重问题,法律提倡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针对“重直接教育轻环境创设”“重主动行为轻被动行为”和“重说教轻身教”等问题,法律提倡相机而教与潜移默化,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言传与身教相结合;针对父母过高的权威意识、过分控制孩子言行的问题,法律提倡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等。
划出家庭教育的红线和底线
家长实施家庭教育的确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但如果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那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和底线,父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其中,家庭暴力是父母教育孩子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家长体罚或者精神惩罚孩子是有效有用的,也是最直接最容易实施的。虽然表面上立竿见影,但对孩子的人格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当然也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既包括传统的身体暴力,也包括所谓的精神暴力。当父母动辄使用暴力的方式来教育孩子、控制孩子的时候,恰恰反映了他们家庭教育意识的薄弱和能力的严重不足。反过来看,加大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让父母掌握了正确的丰富的家庭教育方法,自然而然就会摒弃简单粗暴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理解,划出实施家庭教育的红线和底线,有利于让父母保持警惕和警醒,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硕士生导师,家庭教育立法起草成员兼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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